申请人:杭州爱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22474号“咥面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咥面记”是一种文化和生活方式,它体现了关中人豪爽的性格和对生活的热爱,也是农耕文明背景下形成的一种独特文化现象。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咥面记”仅由日常用语构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外卖餐馆、餐馆服务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