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怡彤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73573号“伊睿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5388号“伊瑞泽 酸菜涮羊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975228号“伊瑞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仅在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伊睿泽”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伊瑞泽”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