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丽
委托代理人:深圳观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5355号“贲马BM 律师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6058号“B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字母组合“BM”与引证商标中的字母组合“BM”相同,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诉讼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