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小汪严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广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26734号“小汪全球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55691号“小汪糕点”商标、第61014064号“小汪糕点 XWBAKERY及图”商标、第76760974号“小汪鲜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三的《部分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为他人推销;通过短视频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汪全球严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