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生养修(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48472号“养修经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9922号“修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针对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中还包含了“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之驳回理由。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交友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服装出租;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版权管理以外的交友服务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版权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版权管理等四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因其文字“养修经济”通常可被理解或联想到的相关含义,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