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纤秀美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13050号“育美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93292号“育美人”商标、第67592987号“育美人YUM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引证商标二未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育美人”,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按摩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因此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个人用按摩器械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