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72148号“煲仔华臻品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所有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57737号“煲仔华”商标、第70161162号“煲仔华 BOU CHAI WAH及图”商标、第74907030号“煲仔华 BOU CHAI WAH及图”商标、第75714372号“煲仔华大饭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广州华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与申请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