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显标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56657号“哇噻沙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其他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5438号“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679478号“沙村 拌我一次伴您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其使用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或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均为“沙村”,在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的茶、蜂蜜、蛋糕、谷类制品、面条、食盐、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茶、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调味料、食用面粉、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茶、蜂蜜、蛋糕、谷类制品、面条、食盐、调味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酵母、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茶、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调味料、食用面粉、面条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糖、酵母、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沙村”文字,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糖、酵母、搅稠奶油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中的“哇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