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瑶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07887号“睿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经营范围中的“商标代理”删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2730号、第71082102号商标(以下称依次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应被认定为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虽然申请人此后变更了经营范围,主动删除了“商标代理”项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