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谷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12160号“谷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299082号“立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于2025年2月27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组织商品交易会;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谷立”与引证商标“立谷”文字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