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元佑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帮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54224号“甄小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636000号“甄小艺”、第71730219号“甄藏小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排列组合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商评字(2024)第14760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甄小艾”与引证商标一“甄小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蜂蜜;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0类“蜂蜜;茶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