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81622号“meat 肉敦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95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13462号商标、第427007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表达了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以及美好愿景,用作商标完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也不会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商标设计资料、品牌故事、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肉敦敦”,与引证商标一“肉墩墩”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虽处于撤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冰墩墩”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申请商标中文字“肉敦敦”与吉祥物名称近似,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