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0976号“贝好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45537号“好贝家”、第15876072号“顺丰海淘SFHT.COM及图”、第18198997号、第8724213号、第12269911号、第686016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正处撤三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已经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3885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贝好家”与引证商标一“好贝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考虑到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引证商标一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故对于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