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显示器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14661号“Lumi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39022号、第16643256号、第37077048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