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欧米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天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761531号“启智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02598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