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140190号“葛大厨GEDACHU 大师做 更品质 敢承诺 更安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葛大厨GEDACHU 大师做 更品质 敢承诺 更安心及图 79140190

阅读:58717 2025-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盐城市葛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40190号“葛大厨GEDACHU 大师做 更品质 敢承诺 更安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申…

  申请人:盐城市葛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40190号“葛大厨GEDACHU 大师做 更品质 敢承诺 更安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00976号商标、第31661745号商标、第40581045号商标、第266735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及知名度。

  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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