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923928号“全福元QUANFU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福元QUANFUYUAN 75923928

阅读:94199 2025-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923928号“全福元QUANFU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6362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06081号商标(以下…

  申请人: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923928号“全福元QUANFU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6362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060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9273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人放弃在“蛋;皮蛋(松花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一、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被我局依法不予核准注册,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二、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蛋;皮蛋(松花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

  三、本案的复审商品范围为:“小龙虾(非活);鱼制食品;虾酱;鱼罐头;水果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酸牛奶;豆奶;奶制品;奶;奶饮料(以奶为主);乳酸饮料;豆浆;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食用油;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食用橄榄油;食用豆油;豆腐制品;腐竹;食用面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腐竹、食用面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腐制品、腐竹、食用面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

本文《关于第75923928号“全福元QUANFU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福元QUANFUYUAN 759239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759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