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912626号“尝香滋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尝香滋及图 64912626

阅读:115351 2025-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明康汇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醉广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8日对第64912626号“尝香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252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

  申请人:明康汇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醉广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8日对第64912626号“尝香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252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引证商标早已通过申请注册,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有较高知名度,因其过硬的质量,时尚的设计,不遗余力的宣传受到消费者广泛的喜爱与信赖。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图形部分属于不正当手段的模仿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相关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并存使用一般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权了其著作权,但申请人并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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