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特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01371号“TEANSEI 山东特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003462号、第12312767号、第16946738号、第5844822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自山东省,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笔记本照片、工服照片、宣传册、作品登记证书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尚有显著识别文字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山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