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杰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红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10424号“大贵金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7417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已予以核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公告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