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可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良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72903号“SYVA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2966号“彩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7056号“OMNIA BOTAN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洗面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