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36110号“华佗在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华佗在线 20336110

阅读:97112 2025-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6110号“华佗在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452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6110号“华佗在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452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09月19日至2023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科学实验室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系恶意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2、申请人简介及宣传册;3、照片;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并非复审商标使用在其核定服务上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均存在瑕疵,整体上未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的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品牌一直处于使用过程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为了一己私利否认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违反了《商标法》立法本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在第42类科学实验室服务;测量;临床试验;计算机系统设计;远程数据备份;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科学实验室服务等全部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本案指定期间,证据2、3系自制证据,且均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科学实验室服务等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

本文《关于第20336110号“华佗在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华佗在线 203361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7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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