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昂山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大连中奥丰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204400号“铁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8272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动物训练”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不使用正当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谓的调整编制、优化整合只是注册人隶属关系的改变,不影响注册人的经营活动,不构成注册商标不使用的合理理由。本案相关证据没有提供给申请人,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答辩程序中已详述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铁山”、“老铁山”等商标代表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品牌形象,在提升区域生态价值及促进生态保护事业发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不存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关于核实新晋世界自然遗产相关信息的函;2、关于加强“铁山”等商标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3、被申请人简介;4、被申请人行政编制文件;5、被申请人2022年10月购买宣传推广物料签订的合同和相关发票和物料的照片;6、被申请人2023年举办爱鸟周和科普活动现场照片;7、被申请人在抖音开设的宣传账户截图以及游客2023年参观游览被申请人名下自然博物馆及黄渤海景区的截图;8、申请人名下商标台账。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作为财政全额拨款、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缺乏使用商标进行经营活动的资质,亦没能提交证据来证明其对本案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关于“不使用正当理由”的主张。申请人对于其英文商标及字号“Iron Mountain”及对应的中文“铁山”拥有合法权益,是基于其在中国的真实经营需求在中国注册“Iron Mountain”、“铁山”商标,不存在抢注商标的情况。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大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定情况公告;铁山档案文件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爱企查相关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辽宁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于2002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9月14日在第41类动物训练;动物园;健身俱乐部;体育野营服务;假日野营服务(娱乐);公共游乐场;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学术研讨会;电视文娱节目;娱乐信息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9月13日。2012年1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于2018年7月7日印发的《大连市市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中共大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12月20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机构编制调整处于指定三年期间内;同时考虑到机构编制调整后期,各种责权分工等交接工作需要完善,在合理的时间周期内可能尚不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客观条件。且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为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必要准备。综上所述,虽然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未能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但是该情况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