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乔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从小到大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356238号“仙草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269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产品网页展示以及网上平台销售的用户评价视频。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电子形式):2、出库单;3、收款记录;4、产品包装;5、包装袋印刷合同。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28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税务申报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均非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