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七朵菌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玉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12955号“七朵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货单、出库单、报关单、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汉字“七朵菌”构成,使用在新鲜蘑菇;鲜食用菌;新鲜块菌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数量等特点,使用在除新鲜蘑菇;鲜食用菌;新鲜块菌商品以外的新鲜水果等其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