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等告白(上海)电子商务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61970号“宠粉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宠粉糖”并非仅由日常用语构成,其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和显著特征,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宠粉糖”仅由日常用语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