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0667号“绿洲启元 OASIS 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843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复制申请人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状态;“和平精英”官方网站;“和平精英”百度百科信息;“绿洲启元”官网页面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风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申请人的商业机密,结果不宜对外公开,恳请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鉴于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哪部分证据或裁文属于其商业机密及构成商业机密的充分理由,故申请人请求裁文不公开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