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39332号“Open Our Mi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并非英语中的固有词汇或固定搭配,而是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资料;申请商标在日本的注册证及译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Open Our Minds”,该标志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且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