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标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标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00323号“标天下知识产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3754号“标行天下BIAOXINGTIANXIA”商标、第17277023号“标行天下”商标、第61193208号“标天下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但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商标监控(法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许可的法律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