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芙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00764号“好省钱 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498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店铺信息、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之一“Bot”字母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好省钱”,使用在全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已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