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和宇人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越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25771号“满塘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08668号“满棠里MANTA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57654号“满堂里MY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文字“满堂里”在呼叫方面相同、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旅馆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