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石娇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35295号“范学军·范氏玉陶灸道 范学军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范学军”系申请人的父亲,申请人系范学军范氏玉陶灸道的第三代传承人。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产生不良影响,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灸”,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范学军”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