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湖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中心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49998号“荷都先锋 HEDUXIA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50413号“荷都 HE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