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37750号“swift by mot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wift by motan G1737750

阅读:136138 2025-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OTAN HOLDING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7750号“swift by mot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与驳回…

  申请人:MOTAN HOLDING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7750号“swift by mot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767号“SWIFT”商标、第1023229号“Swift”商标、国际注册第994619号“SWIFTPACK”商标、第12413573号“史维斯 SWIFTNESS”商标、第39481464号“swift”商标、第47135902号“swift”商标、第32493823号“雨燕”商标、第40650003号“雨燕”商标、6399286号“SwiftSmart”商标、第8534350号“SWIFTNESS及图”商标、第14289526号“斯威弗莱 SWIFTLY及图”商标、第56781806号“史维斯 SWIFTNESS”商标、第56797908号“SWIFTNESS及图”商标、第57244300号“SwiftBot”商标、第20006726号“雨燕”商标、第21925779号“雨燕”商标、第55788754号“雨燕”商标、第22663638号“MOOTAN INTERNAT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221620号“MOT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14682号“Swift bar”商标、第8163109号“SWIFT”商标、国际注册第1043456号“SWIFT”商标、国际注册第1048048号“SWIFT及图”商标、第8825148号“乐天豚长 SWIFT及图”商标、第66194475号“Motan Pro”商标、国际注册第1698258号“SWIFT CHARTS”商标、国际注册第1237700H2号“SWIFT”商标、第8696522号“SWIFT ID”商标、第57244448号“SwiftBot”商标、第63926528号“锐立迅 SWIFT SERVICE及图”商标、第47311333号“迅速”商标、第66192261号“Motan”商标、第66200355号“思威SWIFT”商标、国际注册第1711915号“SWIFT PRINT”商标、国际注册第1725453号“Swift及图”商标、第34376303号“iswift”商标、国际注册第758166号“SWIFTNet”商标、第66917056号“swift gear”商标、第66201490号“Motan Max”商标、第58644910号“motuan”商标、国际注册第1221620号“MOTRAN”商标、第17862822号“sw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至四十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170号“SWIFt”商标、第20644316号“Sw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三、四十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7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03197号“SwiftBot”商标、国际注册第994619号“SWIFTPACK”商标、第20550165号“雨燕”商标、第12755375号“三尺三 MOTIAN”商标、第11323538号“摩天消防 三尺三 MO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五至四十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37038号“SWIFT NAVIGAT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043456号“SWIFT”商标、国际注册第1048048号“SWIF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711915号“SWIFT PRINT”商标、国际注册第1725453号“Swif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58166号“SWIFTNet”商标、第57268467号“SwiftBot”商标、国际注册第1221620号“MOT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至五十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九、五十三、五十七经核准已国际注销。引证商标二十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08月20日,引证商标二十八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3月20日,引证商标四十九的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02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二十六、三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十八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七正处于驳回复审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十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十三、三十五、五十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十八的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03月27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十九、五十三、五十七已被国际注销,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八、四十九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二十六、三十四、三十八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十、十九、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三十四、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九、五十三、五十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swift by mota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的外文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七、八、十五、十六、十七、四十七的构成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上的“输送机工作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核定使用的“搬运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上的“用于与以下商品相关的控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核定使用的“光学纤维接口适配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干燥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十三、四十四核定使用的“风扇(空气调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上的“与下列商品有关的修理、维护和检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与以下商品相关的修理、检修和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核定使用的“有关金融通讯软件的安装、配置、集成、设计、维护及相关援助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十七、三十三、三十五、五十四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引证商标三十一的撤销决定结果、引证商标四十八是否在宽展期内进行商标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三、三十五、四十八、五十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复审商品和第37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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