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923263号“企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企合 79923263

阅读:154040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企合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23263号“企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8953号“企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440848号“企合云商会”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浙江企合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23263号“企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8953号“企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440848号“企合云商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430981号“企合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专用期已届满。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209群组“工程绘图;技术研究”和4214群组“材料测试”服务,保留在其他群组的服务。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24年5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绘图;技术研究;材料测试”服务,故驳回决定中针对该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建筑学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企合”与引证商标二“企合云商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学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学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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