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罗石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93571号“肉极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肉极鲜”已经使用多年,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肉极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且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该类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