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176068号“职上谈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职上谈兵 80176068

阅读:45721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蓝巨星(杭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76068号“职上谈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造型独特,显著性较强,在市场使用中具有较强的区分性和可识别性。“职上谈兵”作为商标标志申请注册不会产生任何的…

  申请人:蓝巨星(杭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76068号“职上谈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造型独特,显著性较强,在市场使用中具有较强的区分性和可识别性。“职上谈兵”作为商标标志申请注册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成语“纸上谈兵”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且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该类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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