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意维奥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73991号“华龙纺机HUALONGFA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0253号、第11712903号、第26556128号、第47525175号、第58409348号、第78540600号、第65399867号、第58512738号、第5824171号、第5901990号、第8476566号、第50903827号、第5286661号、第23602948号、第20309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一、十五在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氮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洗净剂;水软化剂;工业用清洁剂”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洗净剂;水软化剂;工业用清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