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好生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载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异议人:艾菲斯克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856350号“IFIXIT”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124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撤回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我局准予撤回(见第1901期《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公告》),复审商标现已无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