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永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54256号“永光农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09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在先权利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公众号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撤三决定予以维持,该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汉字“永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