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丽泽雅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81541号“ARITZIA BASE COT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业界获奖信息、社交网站关于申请人的信息、国外媒体就申请人公司品牌服装获奖进行采访的视频影像资料、百度百科有关申请人公司及其经营品牌介绍、服装产品和广告图片、生产场所照片、相关裁定等(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COTTON”可译为“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