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14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9671号、第13222508号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
申请人: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14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9671号、第13222508号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