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欢乐模玩(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37072号“欢乐模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51827号商标商标、第21074307号商标、第25007563号商标、第13717167号商标、第16845697号商标、第6942152号商标、第53409309号商标、第65696612号商标、第127019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八已被无效。申请人可以放弃“欢乐”的单独使用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七、九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至六连续三年未使用决定予以撤销,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但自该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鉴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