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41505号“CGS CARBON GRIP SYST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GS CARBON GRIP SYSTEM 78741505

阅读:148094 2025-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41505号“CGS CARBON GRIP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32526号“C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

  申请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41505号“CGS CARBON GRIP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32526号“C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此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与指定商品不存在任何关联,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CARBON”译为“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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