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898910号“海之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之运 77898910

阅读:47608 2025-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申国库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98910号“海之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8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虾(非活);海参(非活);海蜇皮”商…

  申请人:申国库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98910号“海之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8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虾(非活);海参(非活);海蜇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干桂圆;干枣;干蔬菜;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0388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614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肉;水果罐头;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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