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86125号“呷冰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呷冰乐 72886125

阅读:102212 2025-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呷冰乐(厦门)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对第72886125号“呷冰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久负盛名的跨国企业集团,作为全球领先咖啡品牌,在世界咖啡零售和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呷冰乐(厦门)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对第72886125号“呷冰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久负盛名的跨国企业集团,作为全球领先咖啡品牌,在世界咖啡零售和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影响力遍及全世界。申请人“星冰乐”、“星冰樂”等系列商标已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18775号“星冰乐”商标、第18434662号“星冰乐”商标、第1718846号“星冰樂”商标、第32类第15421808号“冰乐”商标、第1603442号“冰乐”商标、第1603443号“冰樂”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涉嫌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带有欺骗性,被申请人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申请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媒体报道资料;

  2、星巴克第一家中国门店营业执照、广告宣传资料及相关内容时间戳认证证书、星巴克公司中国官网关于其星巴克臻选北京坊旗舰店的介绍资料、星巴克官方网站关于星冰乐的介绍资料、维基百科等网站关于星冰乐的介绍资料、网友在互联网发表的关于星冰乐的做法文章;

  3、星冰乐系列饮料在电商平台销售截图、销售额统计声明;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申请人引证商标及其他商标档案信息、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6、百度汉语关于“呷”的释义;

  7、百度地图关于被申请人及申请人门店信息、大众点评关于被申请人店铺信息、被申请人抖音账号截图、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其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呷冰乐”与引证商标一、二“星冰乐”、引证商标三“星冰樂”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咖啡、冰茶、糖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糖果、茶饮料、冰淇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

本文《关于第72886125号“呷冰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呷冰乐 728861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6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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