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亿和帽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鑫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20593号“CACU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11880号“CACU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第80481828号“CACU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即将被提起异议,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18类商品上的注册,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未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ACUSS”与引证商标二“CACUSS”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旅行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