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梵花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盈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68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99807号“精诚富元 JC”、第19219952号“精筹及图”、第13342343号“集藏 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服务地域、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酒店前台展示照片、梵花微信公众号推送内容、新闻传媒推广情况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月20日,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JC”部分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