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亿佰利风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91627号“亿佰利 YIBAI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9132号“亿佰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03633号“利百亿鞋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723987号“利百亿”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246510号“利百亿 LIBAI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利百亿”、引证商标四的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相近,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