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忠林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36694号“WOW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20448号“WOWOGO”商标、第23830483号“WOWVOO”商标、第7872230号“环球宾奴 WOWO BRNO及图”商标、第3205018号“WOWO”商标、第15629303号“花花龙 WAWARO”商标、第78434232号“WOWOGO”商标、第77736634号“袜喔 WOW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的童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进行复审,放弃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部分引证商标状态待定。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未能获得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五、七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童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服装;童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帽子(头戴)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WOWOO”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字母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由于引证商标三、四、六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需复审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一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如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